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7376号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78349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831173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与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诉称,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电服务。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附件三《电费结算协议》约定“供用电双方共同约定每月2、10、15日为电费结算日,按结算日实际抄表数结算电费,相应的缴费截止日为当月7日、15日和25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若欠费跨年度,则按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供电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电费缴付义务,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虽缴纳了欠付电费,但尚拖欠逾期违约金404704.64元未予支付,遂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且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故本案应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