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与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9号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7834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831173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诉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电服务。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附件三《电费结算协议》约定“供用电双方共同约定每月2、10、15日为电费结算曰,按结算曰实际抄表数结算电费,相应的缴费截止日为当月7曰、15日和25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每曰千分之二计算(若欠费跨年度,则按欠费总额每曰千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供电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电费缴付义务,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虽缴纳了欠付电费,但尚拖欠逾期违约金404704.64元未予支付。故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逾期缴纳电费产生的违约金合计404704.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20年9月24日,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通过重整能够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20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原告应当就其对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如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原告可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