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润金商初字第0121-2号 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66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