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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002民初1244号
原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街70号。
负责人:***,该单位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2元,减半收取计3396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富通道桥建设维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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