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314号 原告:山东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万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350603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山东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6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