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7民初7159号
原告:魏某,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东庄镇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安阳市内黄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六村乡千口村。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后屯村。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高桥镇董家大湾村。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8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某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