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9053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元(已由原告刘某预缴),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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