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某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144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0.30元,减半收取计6,310.1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