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144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0.30元,减半收取计6,310.1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