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2311号
申请人:重庆拉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华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拉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15324.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拉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15324.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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