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5510号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55号。 负责人:***。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