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路89号办公室楼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镇栋梁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524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木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