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丰通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59号 原告:神木市丰通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马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神木市丰通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款项30万元,故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丰通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丰通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