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靖学文,系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河口村西北侧西北角4排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以下银行有开户线索: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帐号为26×××24。申请人江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平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祝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