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坛朱商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宁波米杰纺织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米杰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米杰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