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3951号
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09610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30150138326,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庄和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后原告告知本案重复立案,另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