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0103民初3841号
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09610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30150138326,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庄和路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广宇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中区城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中区城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广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中区城建局支付青海广宇公司剩余工程款2740501.18元;2.判令城中区城建局支付青海广宇公司逾期支付违约金206108.58元及以2740501.1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城中区城建局承担。事实与理由:城中区城建局建设“西宁市城中区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南关街外立面整治项目施工一标段”,经招投标由青海广宇公司中标施工。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城中区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南关街外立面整治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中所有内容,资金来源是国家专项资金、区政府配套及住户自筹,工程范围是南关街64号***小区1#楼36户、2#楼42户、3#楼36户、4#楼48户、5#楼30户;质量标准是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款是6098232.68元,合同价格形式是招标清单内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外变更洽商,综合单价不变;工程价款支付是按月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到合同价的85%,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审定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发包人以审计部门审定完期限为依据。城中区城建局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工程造价为6990501.18元,现城中区城建局只支付了工程款4250000元,尚欠工程款2740501.18元未给付,为维护青海广宇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城中区城建局辩称,一、青海广宇公司对城建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3%,即工程款尚有209715元未到期。2019年9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海广宇公司承建“城中区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南关街外立面整治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范围是南关街64号***小区1#楼36户、2#楼42户、3#楼36户、4#楼48户、5#楼30户的外墙保温、铝塑窗、电子对讲门、屋面保温及防水等。签约合同价款是6098232.68元,2019年9月开工,2020年4月完工,2021年5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0月26日审计部门审定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工程造价为6990501.18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海广宇公司对承建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即209715元尚未到期。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根据。
青海广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约定了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他装修为2年,保修期已到的事实。
证据二、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证明工程款为6990501.18元的事实以及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起始时间的依据。
城中区城建局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证明方向不认可,根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城中区城建局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屋面防水、外墙防渗等其他保修期为五年,以五年为主要质保期限,工程款是否已经过了保修期不清楚,所有3%的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过了之后付款。
证据二、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证明工程款为6990501.18元的事实。
证据三、付款清单。证明城中区城建局已经付款425万的事实。
青海广宇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认可,已经收到工程款425万元,但违约金有约定。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青海广宇公司、城中区城建局提交的证据双方对其真实性均认可,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案件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6日城中区城建局(发包人)与青海广宇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GL-2017-0201],双方就“城中区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南关街外立面整治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名称为城中区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南关街外立面整治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地点为西宁市城中区;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区政府配套及住户自筹;工程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中所有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南关街64号***小区1#楼36户、2#楼42户、3#楼36户、4#楼48户、5#楼30户;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26日;签约合同价为6098232.68元。并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2.4.4条约定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每月20日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上报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审核后工程量价款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到合同价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审定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3%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第14.4.1条约定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以审计部门审定完期限为依据;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第15.3.2条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质量保修。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外墙保温5年,屋面防水5年,安装工程2年。第16.1.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021年11月11日委托部门、建设部门、施工单位、评审机构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项目名称为城中区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南关街外立面整治项目(一标段),施工单位为青海广宇公司,审定金额为6990501.18元。
城中区城建局已支付青海广宇公司工程款4250000元。
庭审后,城中区城建局于2023年9月15日给付青海广宇公司工程款610000元,青海广宇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城中区城建局支付青海广宇公司剩余工程款2130501.18元。
本院认为,青海广宇公司与城中区城建局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亦就案涉工程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对案涉工程款审核确认为6990501.18元,故青海广宇公司依法有权请求城中区城建局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2.城中区城建局是否应当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对于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城中区城建局认为,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质量保证金应当在保修期后一次性支付。青海广宇公司认为,仅保温、防水的保修期为5年,剩余工程的保修期均已到期。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青海广宇公司),质量保证金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质量保修”,双方明确对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且防水及保温的质量保证金与其他质量保证金无法区分,青海广宇公司以中标文件中的保温、防水中的工程款区分保温质保金、防水质保金与其他质保金,但中标文件中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确定的工程款不一致,保温、防水的工程款是否一致无法确定,故质量保证金209715元(6990501.18×3%)应予以扣除,即城中区城建局应当支付青海广宇公司工程款1920786.18元。
对于城中区城建局是否应当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青海广宇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竣工结算中的约定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但通用合同条款系在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时适用。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发包人(城中区城建局)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对于发包人(城中区城建局)完成支付的期限亦为/;但约定因发包人(城中区城建局)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即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但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支付的期限,故本院酌定城中区城建局最后一笔给付的工程款的时间2023年9月15日开始计算,即以1920786.1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20786.18元及自2023年9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逾期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72元,减半预收15186元,应收12747元,由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3.5元,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负担11043.5元,余2439元退还原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