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375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0961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0月13日,汉族,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7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