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272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