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272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