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7民初225号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昌,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系**龙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东13号金都汇城市广场5号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覃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于2019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