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7民初225号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东13号金都汇城市广场5号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