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2民初5238号
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里建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198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东13号金都汇城市广场5号楼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5181739A。
法定代表人:覃鹏,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嘉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16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