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6615号
原告
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通源社区普济路200号中骏聚祥商务中心10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彬,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院认为,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田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