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913号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尚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