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913号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尚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