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905号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通源社区普济路200号中骏聚祥商务中心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TPGF5M。 法定代表人:林振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