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906号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通源社区普济路200号中骏聚祥商务中心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TPGF5M。
法定代表人:林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