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908号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通源社区普济路200号中骏聚祥商务中心10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