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23执9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道河乡新桥村1组01022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芬司街居委会和平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澧劳人仲字4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共计54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4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澧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彭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