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03民初1287号
原告: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朱家庄村宁互公路3.5公里处办公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5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现原告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龙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