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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2民初6642号 原告: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大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上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