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2民初6642号
原告: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大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上海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