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一层G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顾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龙甸1号。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668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恣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