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时代建筑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时代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2702号 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111088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山西时代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62492486P。 法定代表人:李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时代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