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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某等与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5845号 原告:,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宁波某有限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