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5845号
原告:,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宁波某有限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