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658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二期B22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梅晟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与被告***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计3679元,案件申请费3020元,合计6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裴树伟
人民陪审员 刘继仿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