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107号
申请人:***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二期B22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梅晟东。
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国家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仙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申请人***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C7046720220000××××,保险金额:165万元)一份为申请人***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色家园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