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12245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陈岗村任楼湾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罗家庄134-13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