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572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陈岗村任楼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罗家庄**div>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收取1118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