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兴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大陈墩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百秀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68000元。申请人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百秀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68000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手续】。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百秀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68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武汉市建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百秀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68000元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期间该款暂停支付。
申请人武汉盘龙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