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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筠某有限公司、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2民初4129号 原告:南京筠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南京筠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24年5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筠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南京筠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