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210号
原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南段170号瑞景华庭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63199081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4189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