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2491号
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越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