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489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2489号 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越湖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