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6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越湖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37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36.4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