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10144号
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越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奥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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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