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3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羊民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