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93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25000911,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12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