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4520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923民初452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城大街12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阜宁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阜宁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阜宁电信公司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立即将***使用的153××××8888电信号码恢复开通;2.本案诉讼费用由阜宁电信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阜宁电信公司承担赔偿36000元损失的违约责任以及自2013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退还预缴的100元通话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初,***从58同城网上获悉有电信手机号码153××××8888出售,遂按联系方式与阜宁电信公司设于沟墩的中心西路营业厅工作人员***联系,经协商,该营业厅以36000元价格将该号码转入给***。同时承诺,让***将身份证让其用手机拍下,由其直接将该手机号码过户到***名下,待***到阜宁电信公司处确认该号码己过户到***名下后,***再向其支付36000元。2013年7月12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打电话给***,说其己在阜宁电信公司将153××××8888号码过户到***名下,叫***自己到阜宁电信大厅确认后,将36000元汇至其妻***的农行卡内。***随后到阜宁电信公司大厅查询,确认该号码己过户到***名下。在得到阜宁电信公司的确认后,***将36000元转让款汇至***之妻的农行卡内。2013年7月14日,***到阜宁电信公司大厅为该号码办理补卡并充值100元话费,同时办理了更改密码手续,此后***即开始使用该号码。谁知2013年7月16日,***在成都出差时,该号码被阜宁电信公司停止使用。回来后,***即找阜宁电信公司交涉,阜宁电信公司告知***,该号码原系他人的,己被其过户给他人。***当即提出该号码是***在得到阜宁电信公司书面确认并己过户到***名下后,才以36000元价款购买。该号码的相关权利已属于***,在未经***本人到场同意并与阜宁电信公司解除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阜宁电信公司无权单方面将己属于***的号码变更过户给他人,解除服务合同。阜宁电信公司解释说,这是工作人员违规所致,如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找***交涉,***及其妻均避而不见,且将原经营的电信业务代办点转让给***经营。***认为,自阜宁电信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将该号码过户到***名下之日起,***即与阜宁电信公司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阜宁电信公司在未与***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经营便利自行将***使用的号码停机并变更给他人,己构成违约,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阜宁电信公司辩称,1.***的涉案电信号码是以原副总经理***的名义予以发号,系***将该号码以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反复地违规过户的。2.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电信服务合同关系。3.按电信部门规定,电信部门不允许收取电信号码的服务费,阜宁电信公司没有收取***的电信号码转让费36000元,也没有授权任何人收取该费用。4.***诉称36000元转让费是应***的要求汇至其妻***的农行卡,如果属实,***只能向***、***主张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53××××8888号为阜宁电信公司发号的号码。2012年3月7日实名登记在***名下。2012年5月20日经由新沟天天手机卖场办理了***过户给***的业务,并于次日在阜宁电信公司办理了补卡业务。2012年10月10日经由新沟天天手机卖场办理了***过户给***的业务,并于2012年10月17日在该卖场办理了补卡业务。2012年10月19日经由阜宁电信公司阜城营业厅办理了***过户给阜宁电信公司的业务。2013年1月30日经由沟墩华松电信代理点办理了阜宁电信公司过户给***的业务。2013年2月19日经由沟墩人民路手机卖场办理了***过户给***的业务。2013年2月22日经由盐城网上营业厅办理了***过户给***的业务。2013年4月16日经由建湖县湖中北路营业厅办理了***过户给***的业务。2013年5月20日经由盐城市阜宁县沟墩电信合作厅办理了***过户给***的业务,并于次日在该合作厅办理了补卡业务。2013年7月12日,经盐城市阜宁县沟墩电信合作营业厅受理操作,该号码变更登记至***名下。当日,***在阜宁电信公司阜城大街营业厅办理付费客户名修改,付费人变更为***。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6000元转让费汇至阜宁县沟墩电信合作营业厅经营者***的妻子***账户。2013年7月14日,***在阜宁电信公司阜城大街营业厅办理补卡业务,修改了服务密码,并充值100元。2013年7月16日,阜宁电信公司以***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违规过户为由又将涉案号码过户登记至***名下。2013年10月30日,***将涉案号码转移登记至***名下。***多次就涉案号码与阜宁电信公司协商未果,以致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12日在阜宁电信公司处办理了涉案号码的过户业务,将涉案号码实名登记为***使用,***与阜宁电信公司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故对阜宁电信公司提出的双方之间没有发生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号码一经登记,即代表由阜宁电信公司向***提供某条通讯线路的专有使用权,因而其具有财产属性,不能任意侵犯或剥夺。阜宁电信公司在未与合同相对方即***协商一致,或得以证明***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擅自将涉案号码修改为***使用,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号码,其行为既侵犯了***对涉案号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亦构成违约,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要求阜宁电信公司赔偿36000元以及自2013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退还预缴的100元通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3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退还原告***100元话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