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陈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