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陈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