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481执552号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路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5661C。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兴城天喜轮胎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滨海经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XXD678Y。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兴城市。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148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天喜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6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