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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804民初1868号 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9月15日 开庭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02875.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0287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贵港市覃塘区某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合同》,后该项目更名为某项目。原告履行合同完成钻孔259个、工作量5711.45米,综合单价230元/米,工程款为1313633.5元(5711.45×230),并于2020年11月9日提交勘察报告。7#楼超前钻完成钻孔89个,工作量819.07米,综合单价170元/米,工程款为139241.9元(819.07×170),并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勘察报告,上述共计1452875.4元,被告已支付50000元,尚余1402875.4元未支付,经多次追讨未果。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等证据予以证实,就现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于2021年1月8日签收7#楼勘察报告。 判决主文一、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02875.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0287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1年1月9日起计至清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45********。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2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6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45********。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