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263号

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桂0924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支行的账户(账号:62×××7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在工行浙江省杭州萧山支行临浦分理处的账户(账号:12×××0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台州路桥星光耀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35×××85CNY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的账户(账号:62×××68_156_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的账户(账号:62×××00_156_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对被申请人***在工行浙江省台州市牡丹卡中心的账户(账号:62×××6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冻结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52052元为限。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